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致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致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本院受理後(109年度易字第1025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洪翠芬法官劉宇霖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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