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請人 楊守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 陳報 聲請人楊守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聲請狀末之法代印章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究為「ER0000000」號抑或「ER0000000」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