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2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一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一八三六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