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三О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 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