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簡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三О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  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