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二二二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路○○○巷○弄○○號五樓,有戶籍謄本一紙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