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蓁蓁
被告 陳婕 瑀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蓁蓁
被告 陳婕 瑀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