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洪正賢

陳秋芷

被告北方騰起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蓁蓁

被告 陳婕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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