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簡字第1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旗簡字第10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21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94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
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以千分之二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暨約
定條款、帳務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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