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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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六四三號判決
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非
屬訴訟費用或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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