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7號
原 告 吳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清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7年度岡救字第1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