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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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宋福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角 等1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原告之應有部
分為16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731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700元/㎡×1,042.94㎡×1/16=43
6,7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