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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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332號
原   告 宋福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角 等1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系爭土地原告之應有部
  分為16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731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6,700元/㎡×1,042.94㎡×1/16=43
  6,73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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