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請人 鄭月桃 相對人 施忠顧 相對人 施忠訓 相對人 施有財 相對人施水性相對人 施金彫 相對人 施藤 相對人施量欲相對人 施進榮 相對人 施生金 相對人 施欽 相對人 施銘珍 相對人 施銘茹 相對人 施品妤 相對人 施玉 蓮相對人 施陳月 相對人 施端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施水性、施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水性、施欽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進榮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進榮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有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有財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銘茹、施品妤、 施玉蓮 、施陳月、施端茹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銘茹、施品妤、施玉蓮、施陳月、施端茹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生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生金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忠顧、施忠訓、施銘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忠顧、施忠訓、施銘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金彫、施藤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金彫、施藤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施量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施量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原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86,000元,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47,431元,嗣聲請人依地政機關實際測量面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變更訴之聲明,經核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3,607,439元(計算式:508.09平方公尺x7,100元=3,607,439元),應徵裁判費36,739元,減縮部分視為撒回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減縮部分之裁判費10,692元(47,431元-36,739元=10,692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又聲請人另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支出地政測量規費16,250元(記帳日期:106年11月7日、107年1月12日),及謄本規費115元(記帳日期:106年12月6日、106年12月25日),合計共支出訴訟費用53,104元(36,739+16,250+115=53,104)。至於聲請人請求之地政規費20元(記帳日期:106年7月14日),非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支出,不予列計;聲請人請求之地政規費40元(記帳日期:106年10月23日),經核並無該事項之囑託,不予列計。是以,本件相對人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合計確定為53,104元,依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裁定如主文,並應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施水性、施欽│10,196│1000分之192│├───────┼────────┼────────┤│施進榮│5,257│1000分之99│├───────┼────────┼────────┤│施有財│1,912│1000分之36│├───────┼────────┼────────┤│施陳月、施端茹│4,195│1000分之79││、施銘茹、施玉││││蓮、施品妤│││├───────┼────────┼────────┤│施生金│3,505│1000分之66│├───────┼────────┼────────┤│施忠顧、施忠訓│9,134│1000分之172││、施銘珍│││├───────┼────────┼────────┤│施金彫、施藤│7,063│1000分之133│├───────┼────────┼────────┤│施量欲│11,842│1000分之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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