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馮│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7%│││18034│ 雅玲馮慶 │7月01日起│││││元│堂││││├──┼───┼─────┼──────┼──────┼───────┤│2│新臺幣│甲○○,馮│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37%│││23034│雅玲,馮慶│7月01日起│││││元│堂││││├──┼───┼─────┼──────┼──────┼───────┤│3│新臺幣│甲○○,馮│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54%│││23051│雅玲,馮慶│7月01日起│││││元│堂││││├──┼───┼─────┼──────┼──────┼───────┤│4│新臺幣│甲○○,馮│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6%│││23060│雅玲,馮慶│7月01日起│││││元│堂││││└──┴───┴─────┴──────┴──────┴───────┘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馮│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18034│雅玲,馮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堂│││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甲○○,馮│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3034│雅玲,馮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堂│││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3│新臺幣│甲○○,馮│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3051│雅玲,馮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堂│││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4│新臺幣│甲○○,馮│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3060│雅玲,馮慶│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堂│││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
緣債務人丙○○於就讀高苑工商時,邀同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096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7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7,17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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