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民國65年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一至六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七、八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至六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聲請意旨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2日│96年1月5日│96年1月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速偵│高雄地檢96年度速偵│高雄地檢9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723號│字第39號│字第3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7627號│96年度簡字第529號│96年度簡字第529號││││││││事實審├──┼─────────┼─────────┼─────────┤││判決│95年1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7627號│96年度簡字第529號│96年度簡字第529號││││││││判決├──┼─────────┼─────────┼─────────┤││確定│96年2月1日│96年4月2日│96年4月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1項│刑法第320條1項│刑法第320條1項││││││├──────┼─────────┼─────────┼─────────┤│減刑後刑度│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備考│││││││││└──────┴─────────┴─────────┴─────────┘┌──────┬─────────┬─────────┬─────────┐│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月16日│96年1月16日│96年1月8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005號│第3005號│字第251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669號│96年度簡字第669號│96年度訴字第863號││││││││事實審├──┼─────────┼─────────┼─────────┤││判決│96年2月26日│96年2月26日│96年4月23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669號│96年度簡字第669號│96年度訴字第863號││││││││判決├──┼─────────┼─────────┼─────────┤││確定│96年3月26日│96年3月26日│96年5月14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1項│刑法第320條1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備考│││││││││└──────┴─────────┴─────────┴─────────┘┌──────┬─────────┬─────────┐│編號│七│八│├──────┼─────────┼─────────┤│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2月1日│95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129、7139號│第7129、713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534號│96年度易字第1534號│││││││事實審├──┼─────────┼─────────┤││判決│96年6月4日│96年6月4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534號│96年度易字第1534號│││││││判決├──┼─────────┼─────────┤││確定│96年7月2日│96年7月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1月15日│1月15日│││││├──────┼─────────┼─────────┤│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