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44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羅詩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奕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葉鳳珠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本件債務人已為限定繼承,請依限定繼承更正請求聲明事項。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