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元,約定自100年8月18日起至103年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8月6日止累計26,540元未給付,其中19,577元為本金、6,139元為利息、8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0年3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100年3月16日起至105年3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8月6日止累計186,673元未給付,其中139,098元為本金、41,732元為利息、5,8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0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100年8月18日起至103年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8月6日止累計172,061元未給付,其中127,256元為本金、39,910元為利息、4,89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8月6日止累計132,595元未給付,其中98,938元為消費款、32,720元為循環利息、9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志良│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577││8月07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志良│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39098││8月07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李志良│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7256││8月07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李志良│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62355││8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李志良│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6583││8月07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