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志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為,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3年度易緝字第9號),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審判程序。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王婉如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