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詳列個人「每月平均」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如已於前次提出者,無須再提),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2.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亦應陳明)。
3.請說明本件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如有並請提出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如無亦請釋明目前為何無工作,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而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如聲請人曾經協商成立,應提出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證明文件;如聲請人經前置協商但不成立,應提出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如聲請人無須進行協商,亦應陳明,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請詳列其子女扶養之必要費用明細,並說明雖已離婚,然前夫是否有給付每月多少扶養費,分攤扶養比例又為何。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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