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並詳列「個人」每月平均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如已於前次提出者,無須再提),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2.請說明其配偶現職工作為何,並請提出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如無亦請釋明是否僅因憂鬱症而無工作,抑或有其他原因。
3.請再具體說明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有不能清償之虞的原因並於必要時提出相關之證明。
4.請提出目前扶養子女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詳列關於扶養子女部分必要費用(如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學費及保險費等)同時檢附相關單據到院供核,另除說明夫妻間互相分攤扶養子女比例為何之外,亦請出示子女是否尚在就學之證明文件,以及提出車禍後每月仍須給付之龐大醫療費用明細及單據。
5.請提出其他所有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並說明兄弟姊妹間之扶養母親之比例為何。
6.請提出向母親借貸設定抵押之該筆土地及建物謄本,並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每月需償還該筆貸款究為多少。
7.請說明並於必要時提出證明其向合作金庫、花旗銀行及萬泰銀行信用貸款之原因為何。
8.請詳細說明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另所謂「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之內容為何。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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