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67號
原   告  劉靜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成涓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應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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