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329號
原 告 陳延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榮勝 即崧品暄企業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571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500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