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7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康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原係在新北市○○區○○路○○○○號五樓,
嗣因所在不明,於民國110年05月9日經遷至新北市○○區○
○路○段000號四樓(新北00000000),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2份及被告戶籍謄本可佐,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