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6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福榮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蔡易霖 即 蔡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在新北市○○區○○
○路○○巷○○號4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