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56號
原告 王渝閩
被告 陳涵蓁
訴訟代理人 邱顯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