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770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被 告 孫懋如 即九旭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孫懋如及九旭企業社」之記載,應更
正為「孫懋如即九旭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聲請
更正,核無不合,爰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