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簡秀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消費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1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