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391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廖 昱登 即冠味居餐飲店

住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其起

訴狀所載,固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竹縣○○鄉○○村○○街000○0號臨」,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即自「新竹縣○○鄉○○村○○街000○0號臨」遷入登記至「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按,堪認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所地應為「苗栗縣○○市○○里00鄰○○○0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院非管轄法院,而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