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林珈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奭
被 告 廖洲男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4日下午2時27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