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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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81號
原   告  林珈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奭
被   告  廖洲男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4日下午2時27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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