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81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郭峻昇
徐文雄
被 告 殷志宏
許文井
殷錦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16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