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陳美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垂文邱創寶邱昻邱呂桃邱垂福邱古
邱明豊邱家添邱垂中邱水邱海邱創俊邱福川 、邱
義雄、 黃鳳珍邱美邱顯富邱顯正邱鼎祐邱宣瑋 、邱顯
龍、 邱建志邱順三邱俞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
,645元(即以系爭土地102年度公告現值系爭土地面積原告
持分:13,100元218.24平方公尺8/390=58,64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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