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子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易字第2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子建有固定住居所、工作,為家中經濟支柱,實因家境貧寒,父母年邁、同時患有中度智能障礙,被告為求能給雙親更好的生活,一時錯誤而觸犯法律,遭羈押後,雙親乏人照顧,被告既均認罪,已深知悔悟,則無反覆實施竊盜之虞,為求能安頓雙親以盡孝道,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且有相關卷證可為佐證,足認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加重竊盜及同條第2項、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多起竊盜案件之前科紀錄,再犯本案多起竊盜犯行,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本院參酌本案卷證資料及被告犯罪之情節、次數,多為侵入住宅竊盜,不僅造成被害人等人之財產損失,對於其等居住安寧、人身安全均有可能造成危害,所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又據被告所述家庭情狀,其仍有可能因經濟狀況不佳而有再犯之虞,是難以其他方案代替羈押,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至於被告所述之家庭因素,乃屬個人之情事,也是每個遭到羈押的被告均會面臨的問題,非獨本案被告所受之特別待遇,權衡維護社會治安及保全司法程序之公共利益,尚難僅以前情准予停止羈押。從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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