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72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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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7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723號原告 詹登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銷交通裁決(即108年10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X0000000號)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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