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13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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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0號16樓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住同上

被   告  林家民   住屏東縣○○鄉○○村0鄰○○路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3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蕙玲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馮婉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9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美滋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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