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44號
上訴人 楊紫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弼勝 間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5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