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1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曉柔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蕭博鏵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被   告  黃芝英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蘇冠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1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冠杰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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