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1299號
原告花與綠社區甲A區甲B區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楊銀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瑞玲 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前經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先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