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174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林宸輝
被告 祁紹軒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1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趙翊玲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20元,及其中15693元自民國114年
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於270日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利息,自271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宣示判決筆錄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趙翊玲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