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303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舜評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9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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