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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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 葉家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簡上字第2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1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姜悌文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