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60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 律師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據上論斷欄應增依刑法第二百十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據上論斷欄漏列刑法第二百十條,應予增列,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