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謝峰佑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依玲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2,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