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15號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長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