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永祥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99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