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陳王 很被告 蘇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惠鳳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陳王 很被告 蘇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