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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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3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皓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變更事項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陳明 正確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之翌日,抑或自106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