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未○○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 上訴人即被告卯○○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 上訴人即被告午○○
宇○○天○○申○○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八號;併辦案號:原審同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七四號、第一七○八三號及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三七號;本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午○○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 陸年 ,如附表一、甲所示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一、乙所示帳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如附表四編號六、二十,附表六編號四、五,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五、八至十二、十三㈠㈡㈢、十四、十五、十七至十九,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三、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三、六,及附表七編號三至九,附表八編號一至三,附表九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卯○○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一、甲所示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一、乙所示帳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如附表四編號六、二十,附表六編號四、五,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五、八至十二、十三㈠㈡㈢、十四、十五、十七至十九,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三、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三、六,及附表七編號三至九,附表八編號一至三,附表九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申○○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一、甲所示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一、乙所示帳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如附表四編號六、二十,附表六編號四、五,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五、八至十二、十三㈠㈡㈢、十四、十五、十七至十九,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三、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三、六,及附表七編號三至九,附表八編號一至三,附表九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宇○○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如附表
一、甲所示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一、乙所示帳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如附表四編號
六、二十,附表六編號四、五,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五、八至十二、十三㈠㈡㈢、十四、十五、十七至十九,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三、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三、六,及附表七編號三至九,附表八編號一至三,附表九編號六所示之物;附表十、甲所示帳戶偽造之支票、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十、乙所示帳戶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十一之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上偽造之印文;附表十二㈠編號一至四、九所示之物及編號五至八所示之印文及署押,附表十三、附表十四㈠、附表十五㈠、附表十六㈠、附表十七、附表十八㈠及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天○○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如附表一、甲所示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一、乙所示帳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如附表四編號六、二十,附表六編號四、五,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如附表四編號一至
五、八至十二、十三㈠㈡㈢、十四、十五、十七至十九,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三、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三、六,及附表七編號三至九,附表八編號一至三,附表九編號六所示之物;附表十、甲所示帳戶偽造之支票、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十、乙所示帳戶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表十一之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上偽造之印文;附表十二㈠編號一至四、九所示之物及編號五至八所示之印文及署押,附表十三、附表十四㈠、附表十五㈠、附表十六㈠、附表十七、附表十八㈠及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宇○○曾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申○○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於八十年一月二十九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三年八月五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詎午○○、宇○○、天○○竟與 謝清源 (由原審另案審理)、 劉佑鋒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查)自八十三年間某日起,圖以虛設公司行號向他人詐財之方式,而共同基於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證件及侵佔遺失物之概括犯意之聯絡,及 常業 詐欺之犯罪意思聯絡;並分別自八十五年九月間起僱用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之卯○○,自八十六年四月間起僱用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之未○○,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僱用有共同犯罪意思之申○○等人加入彼等之詐騙集團,分任司機送貨及倉庫管理之工作。午○○等人即自八十三年間起,陸續虛設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並以侵占遺失物或其他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冒名開戶人之身分證後(其中八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侵占遺失物部分追訴權時效已消滅),在不詳地點,以換貼彼等照片之方式加以變造,並連續偽刻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冒名人之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上述遭變造身分證件、偽造私人印章之人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件核發之正確性;嗣即由午○○、謝清源、宇○○、 劉美如 、申○○、卯○○等人分別持變造之身分證件及偽造之印章,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各帳戶之開戶日期,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行庫,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支票存款印鑑卡、活期儲蓄存款帳號印鑑卡及其他開戶資料上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冒用姓名人之署押及印文,而偽造各該開戶申請資料,足以生損害於被偽造人及各行庫對於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並使如附表一甲所示各行庫陷於錯誤,而准予請領支票使用,午○○等人於取得如附表一甲所示之支票後,即分別由午○○、謝清源、宇○○等人持用,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以在如附表一甲所示各帳戶支票上,以偽造如附表一甲所示發票人之印章蓋用於支票上之方式,而偽造如附表一甲所示之支票後,持各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至各該行庫內提款、軋票及相互轉帳等方式,用以培養各該帳戶之信用;嗣即分別以所虛設之公司、行號名義,並開立如附表一甲所示之支票,而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詐取如附表三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分別持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許,前往台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六號午○○住處搜索,而逮捕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二時許,前往台中縣太平市○○路○○號搜索,而逮捕申○○,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五之所示物;於同日下午四時許,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搜索,而逮捕未○○,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四時許,經警帶同午○○前往台中市○○路○段○○○號四樓之一午○○住處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七所示之物;於同日下午六時許,復經警帶同午○○前往台中市舊社巷十六號處倉庫搜索,而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及於同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許,經警帶同午○○前往台中縣太平市○○路○○○號前貨櫃屋內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
二、宇○○與天○○復承前偽造有價證券等之概括犯意,另與 陳天來 (已經由原審法院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審結)、 謝清錦 (由原審法院另案審理中)共同基於販賣人頭支票圖利之犯罪意思之聯絡,由謝清錦提供其與天○○、宇○○之照片,以每張身分證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代價,委由與彼等具有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之 王秋祥 (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偵查),連續變造如附表十二㈠編號一至四、附表十三編號一至七、附表十五㈠編號一、二及附表十六㈠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身份證後交付謝清錦,再由謝清錦連續偽刻如附表十四㈠編號十三至三十一、附表十八㈠編號六至十四、十七至二十一之私人印章,足以生損害於上述遭變造身分證件、偽造私人印章之人及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謝清錦嗣分別於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四月七日及六月十八日,假冒 楊清貴蔡清圳 之名義向案外人 謝李明照葉金昌林文義 承租台中縣○○鄉○○村○○街○○○號一至二樓、台中縣○○鄉○○路○○○號一至三樓及高雄縣○○鄉○○路○○○巷○○○號房屋,宇○○則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假冒 施權益 名義向案外人 蔡水生 承租台中縣○○鄉○○路○○○巷○號房屋,由謝清錦分別在附表十二編號五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承租人楊清貴及連帶保證人 尤淑枝 之印文及署押,在附表十二編號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蔡清圳之印文及署押,在附表十二編號八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楊清貴之印文及署押,宇○○則在附表十二編號六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施權益之印文及署押,而連續偽造各該房屋租賃契約書,足以生損害於上述房屋出租人及楊清貴、蔡清圳、尤淑枝、施權益等人。謝清錦及宇○○並先後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及四月間,偽造如附表十八㈠編號十五及附表十四㈠編號三十三之「 其振 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印章後,於其振公司章程上偽造其振有限公司及以先前偽刻之楊清貴、 林五郎 、尤淑枝、 高泰山 、施權益印章偽造該五人印文,另於忠質有限公司章程上偽造忠質有限公司及以先前偽刻之施權益、 謝富發陳明請柯美珠劉明裕 印章偽造該五人之印文,而偽造上述十人分別為該二公司股東之章程後,由謝清錦於八十七年三月初持該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章程,假冒楊清貴之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 張秀枝 持以向 台灣省 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登記,另由謝清錦及宇○○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分別冒稱係謝富發及施權益,將前述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章程交付不知情之會計師 王桂齡 ,持以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均使不知情之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承辦人員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並據以代經濟部核發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之執照予其二人,足以生損害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對於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及被冒用人楊清貴、林五郎、尤淑枝、高泰山、施權益、謝富發、陳明請、柯美珠、劉明裕等人及社會公眾之交易安全。謝清錦、天○○、宇○○、陳天來並因而得以在先前承租之台中縣○○鄉○○村○○街○○○號一至二樓及台中縣○○鄉○○路○○○巷○號虛設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由天○○負責在該二公司內接聽電話並籌集供各行庫就其等持前述偽造證件設立之帳戶徵信所需之資金,宇○○除負責接聽電話外,亦與謝清錦持先前變造及偽造之如附表十所示諸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忠質有限公司印章,至如附表十所示之行庫,連續於附表十所示之存戶印鑑卡上偽造如附表十所示開戶人及公司之印文,並在如附表十所示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及其他開戶資料上偽造如附表十所示各開戶人之署押、印文及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以偽造該等申請開戶資料,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行庫對於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十所示之人,並致如附表十、甲所示各行庫陷於錯誤,准予請領支票使用。謝清錦及宇○○領得支票後,或交付陳天來運轉,或由陳天來指導謝清錦、宇○○及天○○三人,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於如附表
十、甲所示各帳戶支票上偽造發票人之印章,以偽造該等支票後,持各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金融卡,至各該行庫內提款及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各帳戶之信用,俾取得各該行庫之信任,得以繼續領用大量支票偽造後販賣牟利。迨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十一時許,經警分別持搜索票至台中縣○○鄉○○路○○○巷○號忠質有限公司營業所、台中縣○○鄉○○街○○○號其振有限公司營業所、其振有限公司於台中縣○○鄉○○路○○○巷○號某保齡球館內承租之保險箱及台中市○○區○○路二段六○六巷五號七樓天○○住處等地搜索,於上址其振有限公司營業所查獲陳天來,並在前揭各地點扣得如附表十二至十九所示之物。
三、案經台中縣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原審併辦;及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併辦。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午○○、宇○○、天○○、未○○對於右揭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之犯行均矢口否認,被告午○○辯稱:伊並未變造證件及前往銀行開戶,且扣案物並非伊所有云云。被告宇○○辯稱:伊只是因欠被告午○○人情,而提供相片供其變造證件及前往銀行開戶而已,伊未曾參與犯罪云云。被告天○○辯稱:伊只是出借人頭給被告午○○等人開戶而已。被告未○○辯稱:伊是受 劉美蓉 之僱用在立欣水電及久久企業擔任搬貨及水電之工作,並未參與犯罪云云。上訴人即被告申○○坦承有受僱於被告午○○,及繳交相片給被告午○○,惟亦矢口否認有參與犯罪,辯稱:伊只是受僱被告午○○在台中縣太平市○○路○○號擔任倉庫管理員云云。上訴人即被告卯○○坦承受被告午○○僱用,且伊有前往如附表一甲編號三、五、六、七所示之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於開戶完畢後,分別將所請領之支票交付被告宇○○、未○○等人屬實。而被告宇○○、天○○對於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僅承認有前往各該行庫開設帳戶,惟亦均矢口否認犯罪,被告宇○○辯稱:伊是受陳天來及謝清錦之囑咐才前往開戶,並以每件五萬元為代價云云。被告天○○辯稱:伊未申請支票帳戶,只是負責接聽電話,重要的事情都是被告宇○○及陳天來、謝清錦等人自行聯絡云云。
二、但查:
㈠、關於犯罪事實欄一部分⑴被告未○○雖於偵查中及原審推翻其警訊初供,謂伊於警訊時遭刑求以為抗辯
,而否認其在警局所為供述之任意性。然經檢察官訊問當初製作筆錄之員警即證人傅天浩、子○○二人,均否認有何刑求之事實,並提出警訊時之錄影帶一捲為證,顯見證人傅天浩、子○○所證述無刑求之事,足可採信。且被告未○○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為警逮捕後,於同年月二日經檢察官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於入所時之健康檢查,被告未○○除 自陳 胃酸過多外,其餘經檢查無任何傷害,有該所八十六年十月七日中所奕戒字第三六九六函附之被告健康檢查表附卷可稽(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八號偵卷第九十一頁);及被告未○○於八十六年十月七日經警押解借提外出查證後還押,據臺灣臺中看守所函覆並無異常,亦有該所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中所奕戒字第三八五四號函在卷可查。被告未○○於本審請求勘驗錄影帶結果,亦查無其警訊時遭刑求之證據,經記明筆錄在卷。被告未○○所為刑求抗辯,顯不可採。
⑵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人與證人謝清源冒名向金融機關開戶時,其中附表一甲編
號一㈠、㈡冒 莊秋金 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證人謝清源;附表一甲編號二㈠冒 田永昇 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被告申○○;附表一甲編號三㈠、㈡冒 劉蘊鵬 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被告卯○○;附表一甲編號四㈠冒劉美蓉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被告天○○;附表一甲編號五㈠冒 徐錦福 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被告卯○○;附表一甲編號六㈠冒 李明財 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被告卯○○;附表一甲編號七㈠冒 李憲昌 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上所貼之照片為被告卯○○;附表一乙編號五㈢冒 江維辰 之名開戶時所提出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上所貼照片為被告午○○;此分為被告午○○、天○○、申○○、卯○○及證人謝清源所自承,並有原審向各該金融機關函查之開戶相關資料所附之被告等人於開戶時所提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附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十二㈠、㈡、㈢所示變造之身分證可資佐證。且經交叉比對如附表一甲、乙所示各銀行帳戶於開戶時所填寫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可知其所填之通訊地址分別為台中縣豐原市○○路○○○號、桃園縣中壢市○○○街○○○號、五光三街六十三號、台中縣太平市○○路○○號、桃
園縣八德市○○路一○三三─四號、介壽路一二三三巷四十四號等處,電話則為○四─0000000、○三─0000000、○三─0000000、○四─0000000、○四─0000000、○四─0000000、○四─0000000、○四─0000000等號碼(詳如附表一所示各帳號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交叉比對後,可以得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乃為同一批人即被告午○○等人與證人謝清源所為,至為明灼。
⑶且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未○○於警訊時供述「我是由我叔叔午○○介紹
認識自稱李明財(按李明財即為被告卯○○所冒用之名)之人,並經由我叔叔午○○指示由我及李明財、 林志輝 三人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開設久久企業,以空頭(人頭)支票向不特定廠商以詐騙方式購買水電器材後,再轉售圖利,所得金錢我們三人再將所得款項交給我叔叔午○○,我叔叔再將所得利益分給我們分用,我們是八十六年八月份前往八德市○○路○段○○○○巷○○○號開設久久企業的」、「我們是以我叔叔午○○為首,以自稱李明財、綽號 阿輝 男子、及我叔叔午○○、綽號跛腳(即被告宇○○)等人負責銷贓及物色對像,並以空頭或人頭支票以期票方式向被害人(不特定廠商)購買物品,得手後再轉售他人圖利,開給廠商之支票到期時將無法兌現,以此方法全省詐騙」、「我知道有公司久久企業,八德市○○路○段○○○○巷○○○號,立欣通訊,八德市○○路一○三三之四號,倉庫在台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六號及我叔叔午○○住處,及台中縣太平市○○街○○號等處」(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八號偵查卷第十五頁以下);被告申○○於警訊時供述警方查扣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除編號五變造 劉文增 駕駛執照一張外)均為被告午○○所有,而其與被告午○○之關係則供稱「我受僱於他,係老闆與員工關係」、「我自八十六年七月初開始受僱午○○,亦是向午○○支領酬勞,每月新台幣三萬元」、「貨物由我看管,至於銷售處理全由午○○負責,有時貨物銷售出去我隔天看到才知道」、「我起先不曉得,但最近一個月前,我有看到他變造身分證,後來他自己有提起並要我拿相片給他用於變造證件之用,而我也拿給他,所以我才知道他有在偽造、變造證件,但不曾看到詐騙行為」(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八號偵查卷第十八頁以下);被告卯○○則於警訊時供述「午○○是經由宇○○介紹認識,認識三個月後(約八十五年九月)即約我共同經營虛設行號進行詐騙,午○○為我的老闆」、「不是共同設立,我只是午○○、宇○○等人之送貨司機,二個月後要我繳交兩張相片,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充當人頭開戶並虛設行號,期間午○○開設有通盈水電材料行、全國油漆行、久久企業,宇○○部分只有設立立欣企業」、「根據我所知主使者為午○○,宇○○為總務,通盈水電的部分為化名莊秋金(即證人謝清源)任負責人,久久企業部分是我在今年八月的時候才認識未○○、申○○在現場經營的」(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八號偵查卷第四十九頁以下);證人劉佑鋒亦於警訊時供稱有與被告午○○共同虛設公司行號及開立銀行帳戶詐財之事實(見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八號偵查卷第一一七頁以下)。足見被告午○○等人確有與證人謝清源、劉佑鋒共同虛設行號詐騙之事實,要無疑義。
⑷被告午○○等人與證人謝清源於虛設行號,並分別至金融機關開立帳戶請領支
票,並建立信用後,確有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開立支票向被害人詐取財物,則分據各該被害人於警訊時指述明確,並分別提出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訂單、送貨單影本等附卷為證;並於被告午○○等人經警查獲後,分別扣得如附表五編號六、七及附表六編號七至二
二、二六及附表八編號五至八等物,而分別經被害人提出該等物品確為其所有之證明後,經警發還被害人(詳如附表五編號六、七及附表六編號七至二二、二六及附表八編號五至八所記載發還之被害人),足認被害人在警訊時之供述,皆屬真實可採。
⑸又如附表一所示各支票存款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開戶日期、情形、所提
出之文件、各文件上所填載之事項、署押、印文、偽造支票數量、兌現或退票情形,均有各該銀行函及檢送之開戶行庫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印鑑卡等開戶資料等在卷可稽。
⑹本件被告午○○等人於為警查獲時,在被告午○○之台中市舊社巷十六住處查
獲如附表四之物,及在台中縣太平市○○路○○號查獲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查獲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在台中市○○路○段○○○號四樓之一查獲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在台中市舊社巷十六號倉庫查獲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在台中縣太平市○○路○○○號前貨櫃屋查獲如附表九所示之物,皆可證明被告午○○等人確有前揭詐騙之行為。
⑺此外,並有台中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部分已得悉被害人而將獲案物品發還
被害人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等在卷可查;本件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洵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欄二部分⑴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宇○○於警訊時供稱:「八十七年
二月至三月左右天○○邀我過來虛設的其振有限公司(台中縣○○鄉○○街○○○號),與謝清錦及後來加入的陳天來共同策劃如何申請芭樂票(就是利用人頭申請支票,其方式是先讓其正常使用一段時間,再予控制期限方式,有計劃讓該人頭支票跳票,讓這些支票成為拒絕往來戶俗稱空頭支票或芭樂票)再予以販賣圖利,再以工作的輕重分酬勞。天○○是在我們集團中負責虛設的公司(其振公司及忠質公司)接聽電話及籌錢(在虛設公司及各行庫申請芭樂票
前為求得銀行(庫)的徵信所需要的費用)。謝清錦部分是擔任到各行庫(銀行)開戶請領支票的人頭戶及虛設公司的人頭及負責接手偽造證件(如身分證、駕照等)取得。陳天來部分是教我們三人如何使各銀行的徵信人員信任,利用部分請來的芭樂票往來各銀行使之正常再請領更多的支票做為販賣之用(因為我們三人都不知如何領票,陳天來策劃整個銀行交往票的過程及進度)另外警方在查獲的部分,人頭存摺是陳天來的(存摺有大眾銀行 王侑生 、華僑銀行 潘秀珠 、交通銀行 謝淑莉 、彰化銀行 林錦樺 、玉山銀行 王玉珍 、萬泰商銀 楊朝木 及部分的金融卡(交通銀行、玉山銀行、華僑銀行、大眾銀行):::我們領支票回來都交給陳天來保管,由他如何運作:::」(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七四號偵查卷第七十一頁以下);被告宇○○復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
「(何時起與天○○、謝清錦等人虛設「其振」、「忠質」公司?)八十七年
二、三月起加入他們公司,而陳天來比我慢加入,因為我們支票要培養信用,才由他去負責運轉支票,我們四人設公司是為了要申辦支票來販售,我虛設「忠質」、「其振」二公司,忠質是我用施權益偽造之身分證去辦並任負責人,而其他股東之身分證是謝清錦交給我,而印章都委由會計師代刻的,我將身分證交給會計師去辦,申請公司是為了申請支票,培養好信用後再出售支票得利。(警訊中所稱,用偽造身分證申請支票、存摺、提款卡,實在否?)都是實在陳述,我們支票尚在培養信用中,尚未出售過:::我負責工作是去銀行開戶、領支票,也負責籌一、二萬元,也負責接聽電話,所籌的錢是用來軋支票用」(同上偵查卷第一三一頁以下);被告天○○於警訊時先後供稱:伊與謝清錦、宇○○、陳天來共組集團之主要目的係在賣支票,發起人係伊跟謝清錦,由謝清錦設法蒐集身分證,大家共同出錢虛設公司並向銀行申請設立人頭戶後,由宇○○、謝清錦領取支票拿回公司,陳天來負責運轉支票,先讓該等人頭支票正常使用一段期間,再以控制期限方式,有計劃性地讓該人頭支票跳票,使該等支票成為拒絕往來戶,嗣後再刊登報紙販賣支票,惟目前為止支票尚未開始出售等語(同上偵查卷第八十頁以下);「(其振有限公司負責人是誰?從事何業務?何時成立?)謝清錦是負責人,他變造楊清貴的身分證申請公司,為本公司的董事,宇○○他變造施權益的身分證為其振公司股東,天○○變造尤淑枝的身分證也是股東,謝清錦他變造高泰山的身分證也是股東,另一股東是誰變造林五郎的身分證我不知道。(這些變造的身分證由何人變造?來源?)這些變造的身分證都是謝清錦變造的,來源也是他弄的。(有無同意謝清錦變造尤淑枝的身分證供妳使用?)謝清錦將公司(其振)申請之後,才告訴我,那就將錯就錯,我在公司裡面放一些東西,申請公司支票,大約在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份成立的。(申請公司支票作何用途?)我們申請支票是要用來買賣的。(你們共申請過幾家公司?作何用途?)另有一家忠質有限公司,台中縣○○鄉○○路○○○巷○號,宇○○他是負責人,他變造施權益身分證申請公司,謝清錦他變造謝富發的身分證他是股東,另三名股東 林基漢 、柯美珠、劉明裕誰在使用我不知道,要問謝清錦就知道了,主要用途也是用來申請支票,作為買賣。(你在其振、忠質兩家公司擔任何工作?)我是負責接聽電話,等支票出去之後,我們再來分成,謝清錦一個月給我一、二萬元。(曾向那幾家銀行或合作社申請甲存領取支票?共多少張?開出面額多少?開給何人?)總共有台灣企業銀行烏日分行、烏日農會、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亞太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台企、農會、四信,都是謝清錦利用楊清貴申請支票,亞太、一信是宇○○利用林五郎申請支票,開幾張、面額、開給何人要問謝清錦、宇○○。另外我利用尤淑枝的身分證在台中縣烏日農會申請乙存。(妳在農會申請乙存作何用途?)利用我的戶名代收支票及代繳水電費。(同上偵查卷第十四頁以下)。又共同被告謝清錦迭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供承:「其振有限公司是我用楊清貴名義申請,公司的股東都用查扣之偽造身分證貼上去,對其他人就虛設公司都有犯意聯絡以後要用來申請支票販售用,忠質公司是宇○○設立,用途與情形也和我一樣:::扣案之我、宇○○、天○○所有偽造身分證都是由我出面與住南屯之王秋祥接洽每張二萬元由王秋祥偽造,都是他到我家找我,買身分證的錢都是天○○先出的,我們是先用偽造身分證申請公司,再用公司名義申領支票,我共申請了三本,準備以後販售用,而存摺、支票、提款卡、金融卡,都是用偽造之身分證申請的,扣案之發票二本是申辦忠質、其振公司時一起辦出來的:::」。且其等之供述互核均大致相符,足認被告宇○○、天○○在偵查中之供述應與事實吻合,而堪以採信,彼等其後於原審及本院否認犯罪,所辯之詞,無非係卸責之飾詞,不足遽採。
⑵次查,本件扣案如附表十三所示 何忠河 之身分證及 許書晉 之汽車駕駛執照上均
係使用被告宇○○之同一照片,至許書晉、 陳光華 、林五郎、 林孔昭 、施權益身分證上之照片則使用被告宇○○之另幀照片;附表十五所示 葉玲秋 、尤淑枝之身分證上均貼有被告天○○之照片;至附表十六楊清貴、 蔡榮珍 、謝富發、林基漢、蔡清圳之身分證上則貼有共同被告謝清錦之照片,此有各該扣案之證件、被告宇○○、謝清錦之口卡及被告宇○○、天○○之照片在卷可供比對。
另扣案之林孔昭、陳明請、 王忠明林湘浩 、葉玲秋、林基漢、何忠河、蔡清圳、 劉俊裕黃永達 、蔡榮珍身分證上照片非其本人,註記事項亦經塗改,施權益、謝富發、柯美珠、高泰山均不知悉已被列名忠質有限公司及其振有限公司股東之事,楊清貴於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許書晉於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已死亡等情,復分別據林孔昭、陳明請、王忠明、林湘浩、葉玲秋、林基漢、何忠河、蔡清圳、劉俊裕、黃永達、蔡榮珍、施權益、謝富發、柯美珠、高泰山、楊清貴之母 楊洪雪鴻 、許書晉之父 許天座 於警訊時陳述明確,足見扣案之上開各被害人之身分證件及印章均係出於無製作權人所偽造或變造者,洵無疑義。
⑶又共同被告陳天來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之偵查中亦供稱:「伊認識宇○○,
宇○○於一、二個月前來台中時,伊至宇○○經營的其振有限公司,宇○○向伊借錢,並囑伊幫忙運轉支票:::伊自八十七年五月間起,幫宇○○運轉過三家銀行支票,嗣同年七月間再為宇○○運轉新申領之支票:::伊為宇○○運轉支票可得二角之利息,宇○○並稱日後賺錢再給付百分之三十紅利予伊」等語。再參酌前揭被告宇○○、天○○及共同被告謝清錦之供述,足見被告宇○○、天○○及共同被告謝清錦、陳天來等人,乃以變造之身分證件及偽造之印章至如附表十、甲所示各行庫開戶,向各該行庫詐取空白支票後再予偽造,以圖出售牟利;且由共同被告陳天來自行或指示被告宇○○、天○○及共同被告謝清錦將向行庫領得之支票偽造後至各行庫提款及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各帳戶之信用,俾取得各該行庫之信任,得以大量領取支票偽造供日後出售牟利之用,而被告宇○○、天○○及共同被告謝清錦、陳天來等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⑷另如附表十所示各支票存款帳戶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開戶日期、情形、所提
出之文件、各文件上所填載之事項、署押、印文、偽造支票數量、兌現或退票情形,有各該銀行函及檢送之開戶行庫檢送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印鑑卡等開戶資料及往來明細附卷可稽(附於原審卷),此外又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八八建三管字第三二○七一四號函檢附之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章程、設立登記事項卡,台北市票據交換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四日(八八)北票字第三一三九號函檢附之支票退票明細及「謝清錦等人之支票退票紀錄及金額」一本在卷足憑,暨如附表三至十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⑸而共同被告陳天來所涉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亦經原審八十七年度訴字
第二四五三號判決有罪,有該案判決一件在卷可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亦已臻明確,被告宇○○、天○○否認犯罪,所為前揭辯解,顯係事後避重就輕飾卸刑責之詞,皆無足取,其有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上訴人即被告卯○○另以:本件警方係因在共同被告午○○處桌內,發現一張車子罰單而找其查證,其查證之目的無非只在該罰單為何會留在午○○處,但被告卯○○於警方查證時,即主動向警方供出全部案情,則被告卯○○應係對於尚未發覺之犯罪,而坦白供認,合乎自首之要件云云。然據證人即台中縣警察局承辦員警辛○○、洪正宗忠於本審結證稱:被告卯○○雖係主動向警方供出其涉案之全部犯行,但警方在找其查證之前,除發現上述車子罰單外,已由銀行開戶資料中,發現貼有被告卯○○之照片,而懷疑其涉案,所以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到被告卯○○家中去查證,被告卯○○當時不在家,乃告知其妻請被告卯○○主動到警局說明等情(見本審卷第一三四至一三六頁)。故被告卯○○係警方先發現在銀行開戶資料中,貼有被告卯○○之照片於偽造之證件上,因而已懷疑其涉案,遂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到被告卯○○家中去查證,並告知其妻請其主動到警局說明,則被告卯○○係應警方之要求而到案說明案情,且因警方已先掌握有其涉案之不利事證,懷疑其涉案,始要求其到案說明,並非被告卯○○以自首而接受裁判之意思,對於尚未發覺之犯罪,主動向警方自首,故不合乎自首減刑之要件。被告卯○○此部份之答辯及主張,尚無可採;被告午○○涉案之事證已明確,其謂伊係受他人同姓同名之累,被誤認為共犯,而請求傳訊其他共犯與伊當面進行對質,並傳訊被害人指認伊是否即係出面購物之人,傳訊承辦開戶之行庫人員指認,伊是否有持變造證件前往開戶云云,核無必要;被告宇○○、天○○二人帶同共同被告謝清源到庭作證稱:宇○○只做不到一個月就離開,天○○只做十三、四天,擔任打掃工作云云,然其又謂伊雖掛名為負責人,但只是受僱當人頭而已,實際係由午○○在指揮等情,則其所述無非相互推諉或相互隱飾犯行,應不足遽採為有利於被告宇○○、天○○二人之認定。
四、被告午○○、宇○○、天○○、未○○、申○○、卯○○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與共同被告謝清源、劉佑鋒等人以共同以侵占遺失物或不詳方式取得他人之身分證件後,加以變造他人身分證,並偽刻他人印章後,復連續冒他人之名義至金融機構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支票存款帳戶使用,並於領得金融機關所交付使用之支票後,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連續偽造各該支票帳戶之支票,及虛設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用以向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自足以生損害於遭其等偽造印章及變造身分證之人、各該行庫對於支票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及社會公眾之交易安全。被告宇○○、天○○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與共同被告謝清錦、陳天來等人以變造他人身分證,並偽刻他人印章,先連續假冒他人名義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以承租房屋,復連續偽造其振有限公司及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致不知情之承辦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並代經濟部核發公司執照,而以先前承租之處所作為根據地以虛設公司,再持變造之身分證件至各行庫,連續偽造如附表十所示開戶人之署押、印文,以偽造印鑑卡、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或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等開戶資料私文書以開設帳戶,並致如附表十、甲所示各行庫陷於錯誤,准予請領支票使用後加以偽造,由陳天來自行或指示謝清錦、宇○○、天○○至各行庫提款、軋票,相互轉帳以培養信用,俾取得各該行庫之信任,以利日後取得大量支票偽造後得以販賣牟利,自均足以生損害於遭其等偽造印章及變造身分證之人、各該房屋之出租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對公司設立登記之正確性、各該行庫對於支票存款戶管理之正確性、戶政機關對於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及社會公眾之交易安全。核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上述犯罪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但八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侵占遺失物部分,已因追訴權時效消滅,應予除外)及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宇○○、天○○於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證件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於職務上登載不實罪。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於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五日生效,比較修正前後之新舊法,其二者之刑度均相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論處。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著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且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一一○判例意旨參照);被告午○○、宇○○、天○○、未○○、申○○、卯○○與共同被告謝清錦、劉佑鋒就前開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及被告宇○○、天○○與共同被告謝清錦、陳天來等人就前開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其共同參與之犯罪階段及分擔實行行為之時間或有前後之差異,惟顯有利用其他共同被告之行為以達共同犯罪之目的,自應就犯罪結果負共犯之責。從而被告午○○、宇○○、天○○、未○○、申○○、卯○○與共同被告謝清源、劉佑鋒就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罪事實而犯上揭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及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等罪,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宇○○、天○○與共同被告謝清錦、陳天來就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罪事實而犯上揭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偽造有價證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於職務上登載不實罪間,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宇○○、天○○與共同正犯謝清錦、陳天來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持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偽造印章部分為其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署押部分,係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偽造私文書、變造特種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逕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而不另論罪;又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後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亦不另論以行使之罪。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迭次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侵占遺失物罪,及被告宇○○、天○○另犯之使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分別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各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午○○、未○○、申○○、卯○○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常業詐欺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及侵占遺失物罪等五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被告宇○○、天○○就其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常業詐欺罪、偽造有價證券罪、侵占遺失物罪及使公務員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等六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宇○○曾因偽造
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申○○曾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假釋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三年八月五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其二人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各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檢察官併案部分(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七四號、第一七○八三號)之事實即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被告宇○○、天○○與共同被告謝清錦、陳天來等人之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此部分事實與已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宇○○、天○○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事實,分別有連續犯與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自應併予審究。
五、原審判處被告等罪刑,雖非無見,然查:常業罪之犯罪行為,本即當然有連續性,並不發生連續犯問題,原審判決認被告等涉犯常業詐欺罪部份,亦應成立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容有誤解;又原判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後,認被告等係犯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見原審判決第二十三頁第十二行至第二十四頁第一行),卻又謂被告等應對於所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負共同正犯之刑責云云(見原審判決第二十四頁第十四行),論結欄亦引用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前後互相矛盾;又被告等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於八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前部分,已因追訴權時效消滅,原判決於論罪時亦未予以除外,自均有未合。被告等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固均無足取,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本件犯罪之情節暨所使用手段,其各人分別參與犯行之程度及所從事之分工情形,所為詐欺之次數並所取得之財物,及以變造證件方式犯罪,對戶政機關有關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戕害非輕,又冒名開立金融機構之帳戶,對金融秩序及社會大眾交易安全之損害亦鉅,被告宇○○、天○○另參與共同被告謝清錦、陳天來之販賣人頭支票犯行,亦對金融交易之安全產生莫大之危害,其等因犯罪所生之損害,不可謂不鉅大,並被告等人犯罪後猶飾詞圖卸之犯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被告未○○、卯○○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被告申○○量處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被告宇○○量處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之刑;被告天○○量處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之刑。
六、關於沒收部份:㈠附表一、甲各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一、乙各帳
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各該偽造之支票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各該偽造之署押、印文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各該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均為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偽造之支票八張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諭知沒收;如附表四編號六、二十,附表六編號四、五,附表七編號一、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五、八至十二、十三㈠㈡㈢、十
四、十五、十七至十九,及附表五編號一至三、五,附表六編號一至三、六,及附表七編號三至九,附表八編號一至三,附表九編號六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如附表五編號六、七,及附表六編號七至二一、二六,附表八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品,均已分別發還被害人,應無庸諭知沒收之;如附表四編號十三㈣、十六,附表五編號四、附表七編號十至十三、附表八編號四所示之物,均與本件被告等犯罪無關;及如附表六編號二二至二
五、二六至三五,附表九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皆無從證明係被告午○○、宇○○、天○○、未○○、申○○、卯○○等人因犯罪所得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㈡附表十、甲各帳戶偽造之支票、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附表十、乙各帳
戶偽造之印文、署押、變造身分證影本,各該偽造之支票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各該偽造之署押、印文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各該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均為被告宇○○、天○○與共犯謝清錦、陳天來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附表十三編號二十三至
二十六、附表十六㈠編號三十二至三十四之支票均係偽造,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諭知沒收;附表十一之公司章程及設立登記事項卡上偽造之印文,附表十二㈠編號五至八所示之印文及署押,附表十二㈠編號九、附表十四㈠編號十三至三十三、附表十八㈠編號六至二十一之印章均係偽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附表十二㈠編號一至三,附表十三編號一至二十二、附表十四㈠編號三至十二、附表十五㈠、附表十六㈠編號一至三十一、附表十七、附表十八㈠編號四及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宇○○、天○○與共犯謝清錦、陳天來等犯罪所用之物,且屬其等所有,附表十八㈠編號二十二至二十五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宇○○、天○○與共犯謝清錦、陳天來所有供犯罪預備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沒收;另附表十二㈠編號四,附表十四㈠編號
一、二,附表十八㈠編號一至三、五所示之物,則係被告宇○○、天○○與共犯謝清錦、陳天來等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十二㈡、附表十四㈡、附表十五㈡、附表十六㈡、附表十八㈡所示之物,核與本件犯行尚無關聯,自均無庸諭知沒收。
七、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原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三七號;本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號)經查此併辦部分犯罪之被害人 郭文吉林郁忍 等人並未明確指認被告天○○有參與詐欺犯行,且依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關於詐欺事實之涉嫌人亦無被告天○○之記載,有該移送書可查;並被告天○○所稱因其車輛曾於八十六年七月被竊,可能因此被誤認,亦有被告天○○提出之臺中市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一件可證,足認被告天○○所辯非不可採;雖據證人 雷麗雪 於警訊時指稱:「劉國琛叫我至正雄商行找一位叫 阿如 小姐(口卡片指認為天○○)拿東西」云云,姑勿論其所述是否正確屬實,其指述亦未指被告天○○涉犯詐欺行為,仍不能據此認定被告天○○另涉與本案有連續或牽連關係之詐欺犯行。本件檢察官併案部分難認與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此部份又未經起訴,應退回由檢察官另依法處理。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七條、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九、本案經檢察官戌○○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①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或印花稅票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②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④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⑤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⑥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⑦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甲、支票存款部分
一、莊秋金㈠彰化商業銀行沙鹿分行
帳號:七一五五─五
戶名:莊秋金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莊秋金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莊秋金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莊秋金印文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通訊地址:台中縣○○鎮○○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㈡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帳號:○三─五二六五三─九─○○戶名:莊秋金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莊秋金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莊秋金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莊秋金印文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一張。
通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二、田永昇㈠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帳號:○七二─○五一─○一四四七─三戶名:田永昇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三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田永昇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田永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田永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二十五張。
通訊地址:台中縣太平市○○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三、劉蘊鵬㈠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八德辦事處
帳號:0000000000─九戶名:劉蘊鵬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偽造之劉蘊鵬印文一枚、署押二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劉蘊鵬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三十二張。
通訊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路一○三三─四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㈡富邦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劉蘊鵬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劉蘊鵬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劉蘊鵬印文二枚、署押二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劉蘊鵬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三十二張(兌現張數二十九張,退票張數三張)。
通訊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路一○三三─四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四、劉美蓉㈠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帳號:三二五四─三戶名:劉美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偽造之劉美蓉印文三枚、署押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通訊地址:台中縣○○鎮○○路○○○號。
五、徐錦福㈠桃園縣八德市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徐錦福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六月三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徐錦福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徐錦福印文一枚、署押二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徐錦福印文四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九十二張(兌現張數七十五張、退票張數十七張)。
通訊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路一○三三─四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六、李明財㈠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戶名:李明財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九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李明財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李明財印文一枚、署押二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李明財印文三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十一張。
通訊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七:李憲昌㈠臺中縣豐原市農會
帳號:0000000─五戶名:李憲昌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李憲昌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李憲昌印文三枚、署押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六十四張。
通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路○段○○○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乙、活期存款部分
一、 朱庚坤 ㈠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朱坤庚 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活期儲蓄存款帳號印鑑卡:偽造之朱坤庚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㈡豐原信用合作社
帳號:000000000000─一戶名:朱坤庚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朱坤庚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村里○村路○○○巷○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二、 羅深泉 ㈠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一戶名:羅深泉開戶日期: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活期儲蓄存款帳號印鑑卡:偽造之羅深泉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帳號:000000000─○戶名:羅深泉開戶日期:八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活期儲蓄存款帳號印鑑卡:偽造之羅深泉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三、田永昇㈠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
帳號:○七二─○○五─一一九一一─二戶名:田永昇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活期儲蓄存款帳號印鑑卡:偽造之田永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台中縣太平市○○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四、 廖琦盟 ㈠交通銀行豐原分行
帳號:三二四─一六─○○九三一五─三戶名:廖琦盟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活期儲蓄存款帳號印鑑卡:偽造之田永昇印文三枚、署押二枚。
通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五、江維辰㈠寶島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江維辰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江維辰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㈡臺灣省合作金庫南豐原支庫
帳號:000000000000─一戶名:江維辰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四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江維辰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㈢台新國際銀行豐原分行
帳號:一○○三八─一戶名:江維辰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五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江維辰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通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帳號:00000000000─四戶名:江維辰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一月十二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江維辰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六、 蔡政德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帳號:0000000000─五戶名:蔡政德開戶日期: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蔡政德印文三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七、 王裕欽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帳號:00000000000─五戶名:王裕欽開戶日期: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王裕欽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㈡合作金庫城南支庫
帳號:000000000000─八戶名:王裕欽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王裕欽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彰化縣大埔路四八五巷四十五號。
八、 黃現龍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二戶名:黃現龍開戶日期: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黃現龍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台中市○○區○○里○○路○段○○○巷○○○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九、 李國庭 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二戶名:李國庭開戶日期: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李國庭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金融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偽造之李國庭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綜合存款約定書:偽造之李國庭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十、徐錦福㈠桃園縣八德市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徐錦福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六月二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徐錦福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金融卡申請書兼約定書:偽造之徐錦福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金融卡領卡啟用申請書:偽造之徐錦福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同意書:偽造之徐錦福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桃園縣八德市○○路一○三三─四號。
聯絡電話:○三─0000000。
十一、李憲昌㈠臺中縣豐原市農會
帳號:00000000─○戶名:李憲昌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李憲昌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通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路○○○號。
聯絡電話:○四─0000000。
◎附表二:虛設之行號
一、億鑫公司、設台中縣○○鄉○○路○段○○○號之三。
二、通盈水電材料行、設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
三、聯發水電材料行、設台中縣豐原市○○路○○○號。
四、全國油漆行、台中縣豐原市○○路○○○號。
五、奇異裝潢材料行、設台中市○○路○○○號。
六、立欣水電材料行、設台北縣○○鄉○○路○○○巷○○○弄○號。
七、立欣企業、設桃園縣八德市○○路一○三三之四號。
八、立德勝有限公司、設台北縣○○鎮○○路○○○號。
九、久久企業、設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
十、電捷企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一樓。
十一、久大企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一樓。
十二、久久企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一樓。
十三、有元號企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一樓。
十四、宏泰企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一樓。◎附表三:詐騙之情節及所得財物
一、八十三年間某日,開立不詳人頭票向地○○詐騙列表機公用控制器及不斷電系統等物,價值約八十萬元;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六時許,在台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六號倉庫查獲地○○所有之列表機公用控制器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發還)
二、八十五年八月底某日,在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處,由謝清源持二張莊秋金名義之支票(面額分為八萬九千二百七十六元及四萬五千元),向乙○○詐騙價值約五十一萬三千六百元之美術燈、藝術吊扇等物;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查獲光美燈飾四件、英美皇家藝術吊扇一台、吊扇燈飾一組及美術燈六組等物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發還)
三、八十六年五月六日起陸續以設在台北縣○○鄉○○路○○○巷○○○弄○號一樓立欣水電材料行名義,並交付劉美蓉名義之支票三張,向丁○○詐騙值約二十九萬元之OPP膠帶等物;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六時許,在台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六號倉庫查獲丁○○所有之OPP膠帶八十六箱,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四、八十六年一月三日、六日,以設於台北縣○○鎮○○路○○○號立德勝有限公司名義,向己○○詐騙值約十一萬元之可彎曲砂論二十四件;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六時許,在台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六號倉庫查獲己○○所有之可彎曲砂輪十三件,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五、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午一時許,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之通盈水電材料行之名義,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一張(面額二萬八千五百一十六元)向籃 徐桂丹 詐騙排油煙機三台、熱水器二台、瓦斯爐四台等物;又於同年十一月七日向籃徐桂丹詐騙瓦斯爐十台、熱水器三台等物;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查獲籃徐桂丹所有之銀箭牌排油煙機一台,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六、於八十五年十月間起,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之通盈水電材料行之名義,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三張(面額各為六萬三千一百五十五元、十一萬五千四百六十元、十萬元)向國鑫照明電料行癸○○詐騙值約六十一萬四千一百元之燈具等物一批;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二時許,在台中縣太平市○○路○○號處查獲癸○○所有之旭光日光燈組十二組(L40412LLS)、旭光日光燈組六組(L40000L)、旭光日光燈組三組(L40422)、水銀燈罩十九個(大)、水銀燈罩二十個(小)、水銀燈座十七個、平開關單切十二個等物,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七、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四日止,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之通盈水電材料行之名義,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五張向川二工貿企業有限公司辰○○詐騙值約二十八萬餘元之馬桶二十個、水箱四十個、瓦斯爐二十具、排油煙機十具等物。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查獲水箱一個,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八、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起,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之通盈水電材料行之名義,以傳真方式向熊家興業有限公司宙○○詐騙價值約八萬五千元之排油煙機六台、熱水器九台、瓦斯爐具六台等物,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二張(面額分別為四萬九千八百九十六元及二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元)。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查獲查獲熱水器一台,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九、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同年六月二十日止,以設於台北縣○○鄉○○路○○○巷○○○弄○號之立欣水電材料行之名義,向台芝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丑○○詐騙影值約三十三萬八千四百元之印機一台、傳真機二台、行動電話四支及呼叫器六個等物,並交付劉美蓉名義之支票三張(面額分別為五萬六千元、十二萬八千四百元、九萬八千元、五萬六千元)。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查獲影印機及傳真機各一台,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十、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以設於台北縣○○鄉○○路○○○巷○○○弄○號之大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名義,向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壬○○詐騙值約二十二萬六千八百元之藥瓶一批,並交付劉美蓉名義之支票一張(面額二十二萬五千元)。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六時許,在台中市北屯區舊社巷十六號倉庫查獲壬○○所有之藥瓶四萬九千二百瓶,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十一、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之通盈水電材料行之名義,向日日興有限公司 吳水木 詐騙值約十萬七千六百六十五元之熱水器一批,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一張(面額三萬三千五百八十七元,其餘貨款尚未開立支票)。嗣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查獲熱水器一台,而查悉上情。(扣案物品已經發還)
十二、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六日、十四日、十八日,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之通盈水電材料行及設於台中縣豐原市○○路○○○號全國油潻行之名義,向松茗茶行寅○○詐騙價值約六萬九千四百元之茶葉、茶盤等物,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二張(面額分別為二萬五千四百元、四萬四千元),經寅○○提出估價單據及支票影本二張而查悉上情。
十三、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二十一日、二十三日,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路○○○號之全國油漆行名義,向鄭記茶行之酉○○詐騙值約十二萬七千二百元之茶葉及茶杯組等物,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三張(面額分別為四萬一千五百元、三萬一千元及五萬四千元),經酉○○提出送貨單及支票各三張而查悉上情。
十四、於八十六年六月底、七月九日及二十八日,以設於台中市○○路○○○號之奇異裝潢材料行名義,向華國國際有限公司亥○○詐騙值約三十二萬九千元之家俱及瓷器等物,並交付奇異裝潢材料行之支票一張(面額為二萬一千四百八十元),經亥○○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張、帳單明細表五張為證,並於警訊時當場指認謝清源,而查悉上情。
十五、於八十六年八月底,以設於台中市○○路○○○號之奇異裝潢材料行名義,向興世紀實業有限公司玄○○詐騙值約七萬六千四百八十三元之等窗簾及壁紙等物,並交付 姚朝南 之支票一張(面額為七萬六千四百八十三元),經玄○○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張、對帳單三張為證,並於警訊時當場指認天○○,而查悉上情。
十六、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路○○○號全國油漆行名義,向設於台中市○○市○○路○○○號新典電器行庚○○詐騙值約五萬七千七百元之電視機及冰箱各一台,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張(面額分別為五千四百元、五萬三千三百元),經庚○○提出支票二張而查悉上情。
十七、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中旬,以設於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之通盈水電材料行之名義,向 福成軒 彫刻巳○○詐騙值約十一萬六千之檀香木、神爐、祀桌、杯組、燭台、神燈、饗杯、燒鼎等物,並交付莊秋金名義之支票一張(面額十一萬六千元)。經巳○○提出支票一張而查悉上情。
◎附表四: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在台中市舊社巷十六號扣案之物品(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保管字第六九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物品
一、帳冊一本。
二、富邦商業銀行八德分行支票一本共二十五張(發票人:劉蘊鵬,帳號:00000000000000,票號:EN0000000至EN0000000)。
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八德辦事處支票一本共四十八張(發票人:劉蘊鵬,帳號:0000000000─九,票號:PTA0000000至PTA0000000)。
四、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支票一本共五十張(發票人:田永昇,帳號:00000000000─三,票號:CCA0000000至CCA0000000)。
五、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支票一本共二十五張(發票人:李明財,帳號:000000000─○,票號:0000000至0000000)。
六、印章七個(午○○、田永昇、江維辰、李憲昌、劉蘊鵬(二個)、甲○○)。
七、支票八張:㈠臺中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崇德分社帳號:七四二─二號支票一張。
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八德辦事處帳號:00000000號支票一張。
㈢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西門分行帳號:00000000─九號支票一張。
㈣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南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二號支票三張。
㈤臺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中清分社帳號:00000000─一號支票二張。
八、存摺十八本:(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十九本)㈠臺灣省合作金庫城南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裕欽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㈡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裕欽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㈢台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田永昇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㈣桃園縣平鎮市農會廣興信用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羅深泉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㈤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平鎮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羅深泉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豐原市信用合作社中山分社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朱坤庚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㈦台灣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江維辰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㈧萬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江維辰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㈨臺灣省合作金庫南豐原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江維辰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㈩寶島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江維辰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華南商業銀行西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朱坤庚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蔡政德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國庭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交通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廖琦盟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寶島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現龍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臺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戶名:午○○支票存款往來抄簿一本。
大安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午○○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午○○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九、銀行代收簿五本:(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四本)㈠萬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江維辰之代收款項紀錄簿一本。
㈡寶島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江維辰之代收票據憑摺一本。
㈢桃園縣平鎮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羅深泉之代收票據憑摺一本。
㈣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羅深泉之代收票據記錄簿一本。
㈣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王裕泉 之票據代收摺一本。
十、金融卡十三張:㈠寶島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㈡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㈢交通銀行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㈣世華聯合商業銀行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㈤寶島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㈥桃園縣平鎮市農會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㈦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㈧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㈨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㈩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豐原市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一、變造之身分證五張:㈠變造之江維辰身分證一張(上貼午○○之照片)。
㈡變造之李 張翠雲 身分證一張(上貼天○○之照片)。
㈢變造之李憲昌身分證一張(上貼卯○○之照片)。
黃一平 之身分證一張(相片已遭撕毀)。
㈤甲○○之身分證一張(相片已遭撕毀)。
十二、變造之高泰山身分證影本一張。
十三、相片一包:㈠午○○照片一張。
㈡申○○相片相片五張。
㈢卯○○相片六張。
㈣不知名女子相片一張。
十四、護具機一台。
十五、護具膜一盒。
十六、房屋住賃契約書二本。
十七、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二張。
十八、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四十四張。
十九、商標註冊證影本二張。
二十、公司印章一個。◎附表五: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在台中縣太平市○○路○○號扣案之物品(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保管字第六九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物品
一、變造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六張:㈠電捷企業有限公司二張,代表人 張進順 ,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㈡久大企業有限公司一張,代表人李明財,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㈢久久企業有限公司一張,代表人李明財,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㈣有元號企業有限公司一張,代表人 方立峰 ,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㈤宏泰企業有限公司一張,代表人李明財,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二、變造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七張:㈠電捷企業有限公司二張,代表人張進順,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㈡久大企業有限公司一張,代表人李明財,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㈢久久企業有限公司二張,代表人李明財,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㈣有元號企業有限公司一張,代表人方立峰,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㈤宏泰企業有限公司一張,代表人李明財,設台中縣豐原市○○里○○路○○○巷○號。
三、供變造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之電腦列印文字、數字表十九張。
四、油漆產品目錄表二張。
五、變造劉文增汽車駕駛執照一張(上貼申○○照片)。
六、影印機一台(已發還被害人丑○○)。
七、傳真機一台(已發還被害人丑○○)。◎附表六: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巷○○○號扣案之
物品(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保管字第六九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物品
一、帳冊二本。
二、估價單十一張。
三、支票存款送款簿三本(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劉蘊鵬一本、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李明財一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劉蘊鵬一本)。
四、偽造之聯發商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專用章一個。
五、偽造之印章四個(李明財、 田瑞東林阿生陳元種 )。
六、名片五盒(久久企業 陳昆山 、久久企業曾勝其、久久企業李明財、久久企業張進順、宏泰電腦資訊廣場陳昆山、)
七、旭光日光燈組十一組(已發還被害人癸○○)。
八、旭光日光燈組六組(已發還被害人癸○○)。
九、旭光日光燈組三組(已發還被害人癸○○)。
十、旭光日光燈管四尺四十支(已發還被害人癸○○)。
十一、水銀燈罩(大)十九個(已發還被害人癸○○)。
十二、水銀燈罩(小)十九個(已發還被害人癸○○)。
十三、水銀燈座十七個(已發還被害人癸○○)。
十四、方型平開關單切二十個(已發還被害人癸○○)。
十五、美術燈六組(已發還被害人乙○○)。
十六、光美燈飾四件(已發還被害人乙○○)。
十七、光美皇家藝術吊扇一台(已發還被害人乙○○)。
十八、吊扇燈飾一組(已發還被害人乙○○)。
十九、自動控制沖水器一台(已發還被害人辰○○)。
二十、瓦斯熱水器一台(已發還被害人宙○○)。
二一、銀箭牌排油煙機一台(已發還被害人黃○○○)。
二二、通風扇四台。
二三、瓦斯軟管一綑。
二四、浴缸一個。
二五、傳真機一台。
二六、美國豪盟熱水器一台(已發還被害人丙○○)。
二七、六十瓦小燈泡四十九個。
二八、緊急照明燈十一台。
二九、豪華型聯蓋插座十一組。
三十、交流電磁開關六綑。
三一、電纜電線六綑。
三二、綠色膠帶十一條。
三三、水管接頭開關八十二個。
三四、水龍頭四個。
三五、接線匣五十個。◎附表七: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在台中市○○路○段○○○號四樓之一扣案之物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保管字第六九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物品
一、偽造之杰清實業有限公司印章一個。
二、偽造之謝印賢印章一個。
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張(天佑企業社、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二張)。
四、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三張(杰清實業有限公司)。
五、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張(杰清實業有限公司)。
六、 邱傳進 身分證影本一張。
七、臺灣土地銀行支票存根關一本。
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新興分社帳號:○○八八七七號之空白支票一張。
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二四一○─二號、戶名:午○○支票三張。
十、汽機車各項異動申請書三張。
十一、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三張。
十二、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單(函)一張。
十三、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扣押物品清單漏載)。◎附表八: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在台中市舊社巷十六號倉庫扣案之物品(見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保管字第六九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物品
一、空白台灣省水電工程甲等執照當選證明書十張。
二、空白台灣省工商聯誼會當選證書十一張。
三、帳冊二本。
四、房屋租賃契約書一本(出租人為午○○,承租人為宇○○)。
五、亞洲化學OPP膠帶八十六箱(已發還被害人丁○○)。
六、列表機公用控制器一台(已發還被害人地○○)。
七、可變曲砂錀十三件(已發還被害人己○○)。
八、井3藥瓶四萬九千二百瓶(已發還被害人壬○○)。◎附表九:八十六年十月七日在台中縣太平市○○路○○○號前貨櫃屋扣案之物品(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保管字第六九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物品
一、面速力達姆紙盒四大箱。
二、電腦卓七張。
三、汽車昇降機(馬達)三台。
四、電腦主機箱九個。
五、台燈三組。
六、帳冊一本。◎附表十:
甲、支票存款部分(見原審卷宗)
一、王侑生㈠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戶名:王侑生開戶日期: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往來約定書:偽造之王侑生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王侑生印文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二八八張(兌現張數:一六九張,退票張數:一一九張)。
㈡台灣省合作金庫 西屯 支庫
帳號:一○九三七○戶名:王侑生開戶日期: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印鑑卡:偽造之王侑生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偽造之支票張數:二一五張(兌現張數:一三二張,退票張數:八十三張)
二、蔡榮珍㈠台中商業銀行
帳號:四○○三─○戶名:蔡榮珍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蔡榮珍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蔡榮珍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七十二張(兌現張數:五十一張,退票張數:二十一張)。
㈡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帳號:三二五三─六戶名:蔡榮珍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及約定書:偽造之蔡榮珍印文三枚、署押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已知偽造支票張數:九十張(退票張數:九十張)。
三、王玉珍㈠寶島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開戶申請書: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二枚、「簽名蓋章」欄偽造之王玉珍署押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二五三張(兌現張數:一二四張,退票張數:一二九張)。
㈡聯邦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四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二三一張(兌現張數:一一八張,退票張數:一一三張)。
交通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八日存款印鑑卡: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五枚、署押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四○張(兌現張數:一○九張,退票張數:三十一張)。
㈣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帳號:二一─三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王玉珍署押一枚。
印鑑卡: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四○張(兌現張數:七十二張,退票張數:六十八張)。
四、 陳明清 ㈠彰化郵局
帳號:00000000戶名:陳明清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劃撥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偽造之陳明清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劃撥儲金帳戶郵政劃撥儲金帳戶領用支票約定書:偽造之陳明清印文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三十六張(兌現張數:十八張,退票張數:十八張)。
五、 陳耀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
帳號:二八九三戶名;陳耀昇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陳耀昇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一四六張(兌現張數:七十四張,退票張數:七十二張)。
六、 黎新明 ㈠台中商業銀行大里分行
帳號:一五四一一戶名;黎新明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黎新明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約定書: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帳戶同意書:黎新明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八十八張(兌現張數:三十張,退票張數:五十八張)。
七、 王婷瑩 ㈠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華陽分社
帳號:一四九九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王婷瑩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王婷瑩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偽造支票張數:六十六張(兌現張數:四十六張,退票張數:二十張)。
八、 林壽全 ㈠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帳號:六五○戶名:林壽全開戶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支票存款開戶及約定書:偽造之林壽全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本票委託擔當付款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林壽全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二三○張(兌現張數:一五七張,退票張數:七十三張)。
九、謝淑莉㈠彰化商業銀行北三重埔分行
帳號:00000000戶名:協田企業社負責人謝淑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三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三枚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二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九一張(兌現張數:一二○張,退票張數:七十一張)㈡台灣省合作金庫
帳號:000000000戶名:謝淑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謝淑莉印文二枚、署押二枚。
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謝淑莉印文三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三三一張(兌現張數:二○六張,退票張數:一二五張)。
㈢中國農民銀行板橋分行
帳號:00000000000戶名:協田企業社謝淑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約定書」欄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印鑑授權書」欄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蓋章」欄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
支票存款戶聲明書:謝淑莉署押一枚、印文一枚、協田企業社印文一枚。
提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二二七張(兌現張數:一一三張,退票張數:一一四張)
十、林孔昭㈠美國運通銀行高雄分行
帳號:0000000戶名;林孔昭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署押一枚。
偽造支票張數:四十七張(兌現張數:三十二張,退票張數:十五張)。
㈡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戶名:林孔昭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印鑑卡: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支票存款約定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之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二四五張(兌現張數:一三二張,退票張數:一一三張)。
㈢慶豐銀行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林孔昭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三枚、署押二枚。
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孔昭印文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七張(兌現張數:六十一張,退票張數:四十六張)。
十一、張 榮魁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張榮魁 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印鑑卡:偽造之張榮魁印文三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書暨約定書:偽造之張榮魁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二一四張(兌現張數:一○七張,退票張數:一○七張)。
㈡彰化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戶名:張榮魁開戶日期: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張榮魁署押二枚、印文四枚。
支票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張榮魁署押一枚、印文三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一件。
偽造支票張數:一五九張(兌現張數:一一二張,退票張數:四十七張)。
乙、活期存款部分(見原審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卷)
一、楊清貴㈠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
帳號:二七○五─八戶名:楊清貴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二枚、印文三枚、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二枚、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㈡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
帳號:一一九六一四戶名:楊清貴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
帳號:00000000000戶名:楊清貴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㈣台中縣烏日鄉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清貴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共五枚。
客戶資料卡:偽造之楊清貴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楊清貴印文三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二、林五郎㈠亞太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林五郎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顧客資料卡: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㈡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帳號:00000000戶名:林五郎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活期性存款開戶印鑑卡: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二枚、印文二枚。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一枚、印文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㈢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帳號:000000000戶名:林五郎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活期性存款開戶印鑑卡:偽造之林五郎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活期性存款帳戶顧客新開設申請書:偽造之林五郎印文一枚。
三、王侑生㈠大眾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侑生開戶日期: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王侑生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四、陳光華㈠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光華
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陳光華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
帳號:二○六三九五戶名:陳光華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存款印鑑卡:偽造陳光華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支票存款開戶約定書:偽造之陳光華署押一枚、印文二枚。
五、林基漢㈠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基漢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九日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林基漢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六、潘秀珠㈠華僑銀行民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潘秀珠開戶日期:八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七、施權益㈠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戶名:忠質有限公司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開戶資料: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及施權益印文各一枚。
印鑑卡: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一枚、施權益印文及署押各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㈡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施權益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客戶資料卡:偽造之施權益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印鑑卡:偽造之施權益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綜合存款約定書:偽造之施權益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㈢台中縣烏日鄉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施權益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存款印鑑卡:偽造之施權益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八、蔡榮珍㈠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
帳號:0000000戶名:蔡榮珍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存款印鑑卡:蔡榮珍印文二枚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台中縣大里市農會
帳號:000000000戶名:蔡榮珍開戶日期: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印鑑卡:偽造之蔡榮珍印文一枚。
九、林錦樺㈠彰化商業銀行三和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錦樺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業務往來申請書、印鑑卡暨支票存款帳戶印鑑卡暨顧客資料卡:偽造之林錦樺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十、楊朝木㈠萬泰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朝木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存款業務往來申請書:偽造之楊朝木印文二枚、署押二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十一、蔡清圳㈠台中市農會信用部南屯分部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蔡清圳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印鑑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清圳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客戶資料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印鑑卡:偽造之蔡清圳印文四枚、署押一枚。
提出變造身分證影本。
十二、王玉珍㈠玉山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玉珍開戶日期:八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存款戶約定書:正面王玉珍印文一枚、署押一枚。
背面「金融卡簽收及啟用」欄王玉珍印文一枚。存款印鑑卡:偽造之王玉珍印文二枚、署押一枚。
十三、尤淑枝㈠台中縣烏日鄉農會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尤淑枝開戶日期: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存款印鑑卡:偽造之尤淑枝印文共五枚。
客戶資料卡:偽造之尤淑枝印文一枚、署押二枚。
十四、謝淑莉㈠交通銀行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謝淑莉開戶日期: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存款開戶申請書上:偽造之謝淑莉署押一枚。
十五、葉玲秋㈠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葉玲秋開戶日期: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全行付款提款密碼啟用登錄單:偽造之葉玲秋印文一枚。
存摺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偽造之葉玲秋印文四枚、署押一枚。
◎附表十一(見原審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卷)
一、其振有限公司㈠章程: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楊清貴、林五郎、尤淑枝、高泰山、施權益印文各一枚。
㈡設立登記事項卡: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楊清貴印文各一枚。
二、忠質有限公司㈠章程: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文二枚、施權益、謝富發、陳明請、柯美珠、劉明裕印文各一枚。
㈡設立登記事項卡: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楊清貴印文各一枚。
◎附表十二(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物品A袋)㈠編號物品
一、變造之高泰山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一枚。
二、變造之陳耀昇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之柯美珠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二枚。
四、其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
五、房屋租賃契約書(紅皮):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一枚、印文七枚、尤淑枝署押一枚。
六、房屋租賃契約書(白皮,萬年牌):偽造之施權益署押一枚、印文八枚。
七、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紅皮):偽造之蔡清圳署押一枚、印文七枚。
八、房屋租賃契約書(白皮,精美牌):偽造之楊清貴署押一枚、印文八枚。
九、身分證註記欄用印章二十五枚。㈡編號物品
一、估價複寫簿二本。
二、戶籍謄本一件。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件。
四、 余孟東 汽車駕駛執照正本一枚。◎附表十三(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物品B袋)編號物品
一、變造林孔昭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二、變造陳光華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林五郎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四、變造施權益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二枚。
五、變造張榮魁身分證影本一枚。
六、變造許書晉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汽車駕駛執照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七、變造何忠河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八、三重市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九、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二、中國農民銀行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三、台中企銀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四、鳥日鄉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五、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林五郎之票據代收摺、綜合存款存摺各一本。
十六、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戶名:林五郎之支票存款往來抄簿、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各一本。
十七、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光華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八、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二○六三九五戶名:陳光華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九、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忠質有限公司之活期存款存摺一本。
二十、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施權益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施權益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何忠河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三、偽造之付款行庫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發票人陳光華之支票五紙。
二四、偽造之付款行庫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發票人陳光華之支票五紙。
二五、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發票人林五郎之支票二紙。
二六、偽造之付款行庫亞太商業銀行復興分行、發票人林五郎之支票五紙。◎附表十四(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物品C袋)㈠編號物品
一、忠質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件。
二、忠質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件。
三、大眾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侑生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四、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玉珍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五、交通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謝淑莉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六、華僑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潘秀珠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七、萬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朝木之代收款項紀錄簿一本。
八、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錦樺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九、交通銀行台中分行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一、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二、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十三、偽造之施權益印章四顆。
十四、偽造之何忠河印章一顆。
十五、偽造之 謝二賢 印章二顆。
十六、偽造之朱庚坤印章一顆。
十七、偽造之蔡榮珍印章一顆。
十八、偽造之謝富發印章一顆。
十九、偽造之柯美珠印章一顆。
二十、偽造之陳明請印章一顆。
二一、偽造之劉明裕印章一顆。
二二、偽造之莊秋金印章一顆。
二三、偽造之 張文正 印章一顆。
二四、偽造之 李藝菁 印章一顆。
二五、偽造之 夏美圓 印章一顆。
二六、偽造之 許忠興 印章一顆。
二七、偽造之 劉秀容 印章一顆。
二八、偽造之 張國權 印章一顆。
二九、偽造之蔡水生印章一顆。
三十、偽造之林基漢印章一顆。
三一、偽造之 陳宗傑 印章一顆。
三二、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三三、偽造之忠質有限公司印章二顆。㈡編號物品
一、筆記簿一本。
二、現金簿一本。
三、英紅實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出進口廠商登記卡一件。
四、空白統一發票二本。
五、源萬順油壓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六、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七、錩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八、源萬順油壓工業有限公司印章一顆。◎附表十五(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物品D袋)㈠編號物品
一、變造之葉玲秋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二、變造之尤淑枝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尤淑枝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四、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葉玲秋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五、台中縣烏日鄉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六、誠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七、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尤淑枝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八、誠泰商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葉玲秋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㈡編號物品
九、好勵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
十、石鑫揚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予其振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二件。◎附表十六(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
單所示物品E袋)㈠編號物品
一、變造之楊清貴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一枚。
二、變造之蔡榮珍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三、變造之謝富發身分證⑴正本上之照片一枚、⑵影本三枚。
四、變造之林基漢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五、變造之蔡清圳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六、變造之林湘浩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一枚。
七、變造之陳明請身分證影本一枚。
八、變造之黃永達身分證影本一枚。
九、變造之劉明裕身分證影本二枚。
十、變造之劉俊裕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一、變造之林五郎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二、變造之陳明清身分證影本一枚。
十三、台中市農會信用部南屯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蔡清圳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四、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清圳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五、中國農民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戶名:蔡榮珍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六、台中縣大里市農會帳號:000000000戶名:蔡榮珍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七、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二七○五八戶名:楊清貴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一一九六一四戶名:楊清貴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十九、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楊清貴之活期存款存摺一本。
二十、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楊清貴之綜合存款存摺一本。
二一、台中縣烏日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戶名楊清貴之代收票據送件簿一本。
二二、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戶名其振有限公司之支票存款往來抄簿一本。
二三、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基漢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四、台北縣三重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謝富發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一本。
二五、台中縣大里市農會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二六、台中企銀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二七、台中市農會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二八、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二九、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一一九六一四金融卡一張。
三十、三重市農會0000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三一、烏日鄉農會0000000000金融卡一張。
三二、偽造之付款行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清貴)之支票七張。
三三、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清貴)之支票八張。
三四、偽造之付款行庫台中縣烏日鄉農會九德辦事處、發票人其振有限公司(代表人楊清貴)之支票六張。
㈡編號物品
一、 宋國雄 中華民國護照M本。
二、忠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
三、忠振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
四、日順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省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附表十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F袋):
編號物品
一、銀行交換票明細一張。◎附表十八(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三八四一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G袋):
㈠編號物品
一、忠質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
二、其振有限公司台灣省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一件。
三、其振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執照一件。
四、忠質有限公司章程影本一件。
五、忠質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一件。
六、偽造之施權益印章一顆。
七、偽造之楊清貴印章二顆。
八、偽造之蔡榮珍印章一顆。
九、偽造之 謝志昌 印章一顆。
十、偽造之陳光華印章一顆。
十一、偽造之徐錦福印章一顆。
十二、偽造之 謝書晉 印章一顆。
十三、偽造之陳耀昇印章一顆。
十四、偽造之葉玲秋印章一顆。
十五、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印章一顆。
十六、偽造之其振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一顆。
十七、偽造之蔡清圳印章二顆。
十八、偽造之謝富發印章一顆。
十九、偽造之葉玲秋印章一顆。
二十、偽造之林基漢印章一顆。
二一、偽造之陳光華印章一顆。
二二、付款行庫彰化縣彰化市農會南區分部、帳號五三三八二五之支票簿一本(尚餘空白支票十六張)。
二三、付款行庫台中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帳號六六五九一之支票簿一本(尚餘空白支票二十一張)。
二四、付款行庫亞太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之支票簿一本(尚餘空白支票十五張)。
二五、付款行庫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大里分行、帳號一五四一一、發票人之支票一紙㈡編號物品
一、空白統一發票一本。
二、空白支票日曆簿一本。
三、忠振有限公司印章一顆。◎附表十九:
編號物品
一、支票打印機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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