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 林昌雄
劉春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複代理人 劉辛建 被告 林品宏
林盈浬 林玉惠 林昌源鄭清英 林麗鳴 林盈鋒 林盈泉 林玉蓮 陳昌淦 羅春瑛陳和妹陳秋菊陳枝梅 陳淳志 陳群 陳淳鈴 兼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盈金 被告 曾文宏
林盈甫 林昌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盈忠 被告 鄭明光
鄭秀齡 林昌爐李照雲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李照玲
李銧宏 被告 李宏興
李毓宏 陳高梅英 (即 陳昌鑫 之繼承人) 陳月秀 (即陳昌鑫之繼承人) 陳世清 (即陳昌鑫之繼承人) 陳永斌 (即陳昌鑫之繼承人) 陳俞靜 (即陳昌鑫之繼承人)和 太鳳 (即 劉金妹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4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就主張之分割方法,使被告仍維持共有關係,是否符合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1362號、69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69年度台上字第3862號、70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73年度台上字第705號判決意旨表示意見,或有其他分割方法。
三、被告應就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由被告取得苗栗地政事務所
105年11月17日複丈成果圖方案1或2,B部分是否仍保持共有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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