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54號原告 簡吟娥
簡吟倩 簡汶蕙 簡汶仰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被告 亞青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徐茂華 高佳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第2項是否特定,倘有補充陳述或意見,請於106年7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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