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志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33,245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0,074元為消費款;新臺幣1,913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志龍│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0074││2月28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