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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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上訴人宗群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士銘 被上訴人 江萬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年104年度勞訴字第71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4,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