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二)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㈡字第73號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東區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 律師被上訴人 游淮銀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孝倫 律師被上訴人 張光明 追加被告 游振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3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提出下列資料:
一、有關系爭房地所屬區域及台北地區在86年及87年間之房市實際交易價格(非土地公告現值)之變動指數之整理表列(排除有關報紙所報導之漲跌幅指數)
二、寶祥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86年購買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書。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鄒賢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